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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時爸媽說:「來,紅包我幫你保管,回家再還給你」,沒想到那些紅包就像青春小鳥一去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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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時爸媽說:「來,紅包我幫你保管,回家再還給你」,沒想到那些紅包就像青春小鳥一去不回來,對吧?
中國有一個子女,面對這樣的事情不姑息,提告父母要求返還紅包,真的是非常有勇氣。在台灣,其實也能辦到相同的事情。
 
雖然子女未成年,萬事原則上要得到父母的同意,但是在法律上仍受到「所有權」的保障。
依照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子女的「特有財產」,這筆特有財產依照民法第1088條,父母原則上只有「管理權」,例如你可以替子女保管,或是存進銀行生利息;除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不能任意處分(也就是花掉)。
 
因此,其他親戚、長輩贈送紅包給子女,紅包是由子女所有。父母雖然可以保管,但終究不是整包歸其所有。在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喪失了法律賦予的管理權,那些紅包錢,子女就有自行管理與處分的權利。
若父母不願歸還代管的財產,子女則可以嘗試依照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紅包錢;若父母認為自己不是亂花錢,那就要由父母證明自己當初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處分財產。
 
當然,這則新聞中的案件有比較特殊的事實,父母離異又不願支付學費,有可能案中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是一併請求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而以紅包錢當作計算數額也說不定,這就必須要看判決內容才知道法院是基於什麼理由准許、為什麼准許了。
 
(註:依照民法第1116-2條,就算父母離婚,也不影響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也就是說,在沒有監護權協議、裁判的情況下,離婚後的夫妻雙方各自都對小孩有責任,小孩不是可以踢來踢去的皮球!)
 
在個人色彩越來越強的現在,最好不要再用傳統親族概念來處理事情(尤其是財產)。「反正都是一家人」、「借用一下再還就好了」,這些都是危險的想法。
如果之後被告,甚至是被起訴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由於法官與檢察官看的是法律,不是人情,你再怎麼辯解自己是動機良善,頂多只是減少你賠償金額或是刑度、緩起訴,而不會改變你違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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